第六十九章 深思(3/4)
检法“三家合一”制度的回归,造成事实上的公*安领导法院检察院。
政法委的存zi在特定的时期起到了特定的作用,但这样一再加强政法委的权力和公*安的权限,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小视,特别是从看远看,这样的负面影响特别大。
一再加强政法委的权力目的是为了维稳,而事实上加强政法委的权力其实也是在破坏稳dng,加强政法委的权力,这就涉及到法院与地方党委,尤其是书记和政法委书记的关系问题,比如党委负责人,尤其是党委的政法委书记,现在各地一些做法,似乎是让地方党委来自主决定解决纠纷是依照法律规定办还是按他们的意愿办。因为,不少地方的党委领导人,往往是当他们感到法律的规定与自己的意愿不合时,就让法院把法律的相关规定丢在一边,可以插手个案办理、先定后审,让法院审理形同演戏走过场。
在政法委书记与公安首脑两职合一的情况下,办理重要刑事往往是警方主导法院的审理结果。在有些地方,如果地方党委书记特别缺乏法治意识,他们甚至可以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让法院近乎完全按照他们的意志或指示办案,地方对司法个案的干预,几乎从来不是开党委会或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几乎都是其负责人个人或其下属的政法委决定的,这在形式上就连地方党委的领导都算不上,更谈不上党的领导,谈不上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冤假错案在所难免,一些重d的冤案背后往往就是这样协调讨论出来的,还有劳教制度被越来越宽泛的、随意执行,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
审级独立不独立,即上级法院不得左右下级法院的裁判。其实,我国宪法的规定在这方面是比较接近其他法治国家的。按照我国宪法。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法院不应干预下级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裁判案件。但可惜这一点基本上没有得到贯彻,在实践中把国家上下级审判机关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逐步扭曲成了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使地方各级法院的审级独立受到了近乎毁mi性的破坏。以致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动辄向下发文jin、发指令,或由政法委领导人、法院院长出面发表讲话,向各级法院和法官提各种要求。其后果之一,是各级法院在很大程d上已不再是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而是按照内部文jin、指示、指令、领导讲话和甚至暗示行使审判权。
而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宪法让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但行政机关事实上管着法院的人事编制,管着它的财务预算的编制,这实际上是给行政机关干预司法提供了一种客观条件。
这也给了讲人情、讲关系、权力寻租极大的空间,甚至在有的地方,决定一个案子的成败不在于你是否占据法理,而是找不到得到关系,或者关系够不够硬,导zh严zhng的司法腐*败。
而这样的另一个严zhng后果是直接导zh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急剧下降,特别是在经济社会日益增多。涉诉案件逐年猛增,冤假错案的当事人要上*访。就算不是冤家错案,而是根据事实作出判决,自己怀疑被冤枉的当事人也会上*访――因为他们对判决缺乏基本的信任。
这也是这些年涉诉上*访成为和拆迁上访并列的两大上*访主体,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到后面,维稳工作成为很多地方的重点工作,下到村镇、居委会、街道办,上到县市,无不耗费大量人力财力进行来解决上访n题,事实上只是把人暂时拦住,这些人员没有解决问题的职权,自然很难把问题真正解决,事实上难以收到明显的效果,甚至还因为上级的高压政策而采取诸如被精神病,随意劳教、殴打等等过激手段,而引起舆论的哗然。
更为严zhng的是在压缩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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